2016年司法考試卷二行政訴訟法復習:物證
物證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狀、質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與書證相比,物證相對直觀和簡單,在形式上和手續(xù)上一般無特別要求,因此對物證的要求相對較少。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原則上應當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jù);如果原物為數(shù)量較多的種類物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添加您的專屬公考咨詢師
掃碼免費領取專屬學習禮包

領取資料 咨詢優(yōu)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