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備考技巧:2019深圳市公務員筆試考試考點預測(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15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7)申請辭職;(8)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17條新修改: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根據(jù)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18條新修改: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jù)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19條新修改: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diào)研員、二級調(diào)研員、三級調(diào)研員、四級調(diào)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jù)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23條新修改: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二、公務員的各項制度
(一)公職的取得
1.公職的取得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40條新修改: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1)選任制: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的領導職務公務員
(2)委任制:是指任免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直接委派干部擔任領導職務的一種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
(3)聘任制:適用于專業(yè)性或輔助性職位,涉秘除外
《公務員法》第100條: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公務員法》第103條: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