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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9-06-24 10:10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點擊: 載入中...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四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 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三十七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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