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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2009-07-31 17:34  湖北人事網(wǎng)站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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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zhì)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zhí)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順利發(fā)展,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湓瓌t;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yōu)秀年輕干部。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nèi)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nèi)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nèi)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nèi)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jīng)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chǎn)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xiàn)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調(diào)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jīng)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還應當努力達到中央對高級干部提出的各項要求。


    
第七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jīng)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龋渲械兀◤d)、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jīng)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nèi)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nèi)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guī)定。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jīng)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


    
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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