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鼻、喉科
第三十條 口吃,嗓音明顯嘶啞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一條 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二條 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于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于3米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 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四條 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復發(fā)炎的耳前瘺管,耳廊、外耳道濕疹,耳霉菌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五條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愈的耳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六條 鼻畸形,嚴重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七條 影響吞咽、發(fā)音功能難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條 雙側視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圍視野,不能錄用。
第三十九條 色覺異常,不能錄用。
第四十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一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上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二條 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能錄用。
第四十三條 青光眼,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不能錄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條 三度齲齒、齒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jié)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婦 科
第四十五條 妊娠期內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 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等婦科疾病,陰道分泌物淋菌快檢陽性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七條 外生殖器發(fā)育異常、子宮脫垂、乳房腫瘤不能錄用。
附:云南省對部分條款所做調整
根據云南省生源和實際情況,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云南省司法廳、云南省監(jiān)獄管理局、云南省勞動教養(yǎng)局,對云南省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jiān)獄勞教人民警察的體檢標準作如下調整,凡調整條款與上文條款不一致的地方,按調整條款執(zhí)行:
1、原體檢標準第一條調整為:男性身高不低于166厘米,體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58厘米,體重不低于45千克。
2、原體檢標準的第十六條調整為:血壓超出下述范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8.00---12.00千帕(60---90毫米汞柱)。
3、原體檢標準的第二十一條調整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4、原標準第三十八條調整為:雙眼任一眼矯正視力低于1.0(標準對數視力5.0)的,不合格。
注: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的所有崗位都是人民警察崗位,都要按以下標準進行體檢。省司法廳及各地司法局里部分按以下標準進行體檢的崗位將在招考計劃中予以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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